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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0日    点击:[4]人次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薛家湾镇区贾家湾北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决定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我旗棚户区(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的城镇棚户区改造攻坚计划,按照准格尔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准格尔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准格尔旗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就周家湾棚户区调整到贾家湾北片棚户区的68户被征收户改造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造范围及实施期限

改造范围:位于蓝天街道贾家湾社区北,东至张军房屋(X4414931.057、Y521411.873)与刘二锁房屋(X4414999.704、Y521381.144)一线,南至韩柱房屋(X4414853.76、Y521284.810)与张军房屋(X4414931.057、Y521411.873)一线,西至张军房屋(X4414854.683、Y521159.784),北至刘二锁房屋(X4414999.704、Y521381.144)与张军房屋(X4414854.683,Y521159.784)一线(入户调查K北片区部分住户)。

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底。

二、改造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购买主体,旗国惠房屋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承接主体。

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蓝天街道办事处和旗国惠房屋运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责房屋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

三、补偿安置

按照《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区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区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区贾家湾棚户区

(城中村)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推进2018年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程,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准格尔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规定,结合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位于蓝天街道贾家湾社区,东至大诚商住小区通往庙水泥路,西至昭君路向北延伸线,南至昭君路,北至准旗十中南墙向东水泥路,(入户调查B、C、D、E片区及F片区部分)。征收建筑面积63495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

准格尔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拆迁办)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三、征收实施单位

旗拆迁办和蓝天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

四、项目资金支付单位

准格尔旗惠圆棚改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资金支付单位。

五、补偿安置

按产权调换(货币化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证房屋或有其他审批手续的合法建筑,被征收人提交相关证件,征收部门发函,相关部门认定后,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按《准格尔旗棚户区改造2016年度薛沙两镇各类房屋市场参考价格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征收部门予以补偿。

手续不全或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的征收:

一、手续不全的房屋,但有准建证、宅基地证、城乡居民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手续,由街道和村、居委对房屋形成的时间、原因作出说明,由综合执法部门审核相关手续,对准建证、宅基地证等证件标定范围内的土地不予处罚,超出证件标定范围的予以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后,房屋按有证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土地不予补偿。

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手续的房屋,由街道和村、居委对房屋形成的时间、原因作出说明,由综合执法部门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后,房屋按有证房进行征收补偿,土地不予补偿。

(一)住宅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由评估公司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按《2016年度薛家湾镇区住宅房屋市场参考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以现金补偿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由评估公司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按《2016年度薛家湾镇区住宅房屋市场参考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以房票结合现金补偿给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金额用房票按评估价1:1.3的比例补偿给被征收人(不含附属及房屋装修补偿),由被征收人到“准格尔旗去库存棚改综合服务中心”自由选房进行置换,并签订房屋置换补充协议;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金用现金1:1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商业补偿安置。

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都为商业的房屋:

1.货币补偿。由评估公司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按《2016年度薛家湾镇区商业房屋市场参考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以现金补偿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由评估公司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按《2016年度薛家湾镇区商业房屋市场参考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按1:1的比例用房票结合现金补偿给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金额用房票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到“准格尔旗去库存棚改综合服务中心”自由选房进行置换,并签订房屋置换补充协议;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金用现金补偿给被征收人。

3.商业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商业用途且实际用于商业营业,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二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三)住宅改营业房的经营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迎主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营业,且能提供两年《工商营业执照》,对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经营损失按每平方米1700元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迎其它小街小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营业,且能提供两年《工商营业执照》,对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经营损失按每平方米700元给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位于其它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实际用于小加工、小作坊等用途的房屋,且能提供两年《工商营业执照》,对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经营损失按每平方米350元给予补偿。

(四)土地补偿。

征收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的,按证件标明的面积和所处位置的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旗国土部门负责征收。

(五)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偿。

1.住宅。

(1)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的,签订协议时向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三个月(从被征收房交房之日算起)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期房安置的,在已补偿三个月的基础上,另外补偿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交房之日为止,在安置房交房之后进行结算,补偿标准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20元,每户不低于2000元。

2.商业。

(1)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的,签订协议时向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三个月(从被征收房交房之日算起)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户不低于1500元。选择期房安置的,在已补偿三个月的基础上,另外补偿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交房之日为止,在安置房交房之后进行结算,补偿标准为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40元,每户不低于4000元。

(六)奖励。

1.被征收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征收,签订协议,给予原房屋评估金额8%的奖励,补偿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新房装修奖励。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3个月内搬迁并交回被征收房屋享受以上奖励政策,3个月后每推迟一天扣300元,直到奖金扣完为止。

(七)住房保障政策。

准格尔旗户籍被征收人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准格尔旗范围内唯一住房的,住房面积按50平方米给予补偿,并按1:1.3比例调换房票。分户后形成单户低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此政策。

六、相关制度规定

(一)征收公示制度。作出征收决定时,要将房屋征收决定中载明的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事项,以征收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要对棚改的入户调查数据、评估数据、补偿协议数据进行公示。

(二)信访接待制度。设立信访接待室,公布接待电话、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三)责任承诺制度。

1.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

2.保证征收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

3.保证按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补偿资金并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4.在征收期限内,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因其他房屋拆除而影响未征收户房屋结构安全。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抄送: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网

本期编辑: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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